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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

 


 
    淄博汇昌安装技术有限公司:

    本局受理申请人王化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川人社工举字(2021)142号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》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。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如你单位不认为王化刚是工伤,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提交工伤认定举证资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,逾期本局将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。

    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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